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映廷
林正欣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與被告即告訴人甲○○二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宜蘭縣○○鎮○○路一之一號前,因房地糾紛,發生爭執,進而拉扯互毆,造成被告乙○○受有頭部外傷併牙齒斷裂、左側遠端橈尺骨折、左手肘挫傷等傷害;被告甲○○受有右小腿擦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二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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