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2,6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