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瑞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福
被 告 戴定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51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6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30元,
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3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0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亞太新紀元大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住戶規約之約定,
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993元之義務,如逾期未繳,經催告仍
拒不繳交者,應加收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自
101年11月起至102年7月止,共9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
致積欠伊8,937元未給付,經伊催告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
據提出郵局存證信函、組織章程管理條約暨住戶生活管理規
約、住戶繳管理費登記表、管理費計算式、建物登記謄本、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等為證,
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