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126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彬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幫助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黃國彬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聲請書附│搶奪罪│搶奪罪│││表誤載為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034號│偵字第10034號│偵字第1003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最後││1485號│1485號│1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485號│1485號│1485號││├─────┼────────┼────────┼────────┤││判決│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臺中高分檢101年│臺中高分檢101年│臺中高分檢101年││備註│度執字第18號(編│度執字第18號(編│度執字第18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號1至5定應執行有│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期徒刑2年7月,已│期徒刑2年7月,已│││以臺中地檢101年│以臺中地檢101年│以臺中地檢101年│││執更字第3251號發│執更字第3251號發│執更字第3251號發│││監執行)│監執行)│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搶奪罪│詐欺罪│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7日│100年8月1日、100│100年6月16日至││││年8月5日│10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034號│偵字第2187號│偵字第24497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20││最後││1485號│123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101年4月27日│101年6月15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20││││1485號│1232號│號││├─────┼────────┼────────┼────────┤││判決│101年2月7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是│├──────────┼────────┼────────┼────────┤││臺中高分檢101年│臺中高分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度執字第18號(編│度執字第18號(編│執字第11266號(│││號1至5定應執行有│號1至5定應執行有│編號6至7定應執行│││期徒刑2年7月,已│期徒刑2年7月,已│有期徒刑6月,已│││以臺中地檢101年│以臺中地檢101年│發監執行)│││執更字第3251號發│執更字第3251號發││││監執行)│監執行)││└──────────┴────────┴────────┴────────┘┌──────────┬────────┬────────┬────────┐│編號│7│││├──────────┼────────┼────────┼────────┤│罪名│幫助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97號│││├────┬─────┼────────┼────────┼────────┤││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20││││最後││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1266號(│││││編號6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執行)│││││││││││││└──────────┴────────┴────────┴────────┘(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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