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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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程方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史香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