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何家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桂敬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