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唐朱圭 被告 劉威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劉進財
張金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蒨儀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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