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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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金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含附表)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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