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六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威揚科技股份有限誠泰商業銀行 松山分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柒萬伍仟零柒拾伍│QC0二七四三四││││公司 林宜群 │行││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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