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三號
聲請人木美家裝潢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之十五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楊吳秀玉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之十五號五樓
送達代收處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二之八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西恩斯家具國際有限│彰化銀行中正分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貳佰伍拾│DS一二三九三七││││公司 黃國忠 │││玖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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