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啟聰具保人梅茱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梅茱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啟聰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梅茱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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