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勝輝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