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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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盈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盈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瑄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12月20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調查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按上規定,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內、外部界限範圍(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9月,附表編號2至3、4至5、6至7部分,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3年、10月,均已獲得相當之恤刑寬典),以及於裁定前受刑人曾表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等情,就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蘇盈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08.01105.10.28105年1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7096、106年度偵字第9323、9387、9388、0000000000、1814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7096、106年度偵字第9323、9387、9388、0000000000、1814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7096、106年度偵字第9323、9387、9388、0000000000、18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判決日期108/12/20108/12/20108/12/2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03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0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20110/06/10110/06/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7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7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77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2.01106.02.06105.11.18105.1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00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0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925、1292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925、129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5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59號判決日期109/10/08109/10/08112/01/11112/01/1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5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31110/05/31112/02/23112/0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3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3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