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告 曾作林
曾建鈞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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