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第49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建號為第28號、第29號、第30號及第31號等4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號)之客觀約略價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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