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98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99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8年
8月12日登記在案。嗣乙○○於98年8月14日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三、乙○○旋於9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82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每月按期攤還,如有一期不依約履行時,所有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乙○○自9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31
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分期償還契約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與乙○○間自始未曾有如聲請人所主張之借貸法律關係存在,抵押權應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一定債權,是聲請人聲請拍賣顯無理由等語。惟按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救濟。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提出聲請人與乙○○、第三人 陳淑娟 所簽立之債務分期償還契約書為憑,就聲請人所提出前述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其聲請並無不合,至於相對人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否認其存在,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仍應准許拍賣抵押物,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蛇子形│293│建│475.00│1/14│丙○○│└──┴───┴───┴────┴───┴──┴──┴────┴─────┴────┘┌─────────────────────────────────────────┐│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35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圍│││││││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3659│臺北縣八里鄉│臺北縣八里│鋼筋混凝土造│第5層│陽臺│全部│丙○○││││大八里坌段○○鄉○○路一│(7層)│103.01│11.59││││││子形小段293│段356巷1號│││││││││地號│5樓││││││├──┴──┴──────┴─────┴──────┴───┴───┴──┴────┤│共有部分:同小段3666建號,面積30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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