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前置協商當時所達成之條件,履行期間,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協商當時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98年度1月至99年3月之所有薪資單據。
三、聲請人本人及配偶、 劉珮雯劉振華劉振祥 之最新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
四、聲請人、配偶、及其子女是否有購買任何保險,或者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檢具相關文件影本1份。
五、除已陳報之台灣企銀存摺外,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封面及內頁)。
六、聲請人是否有向其他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八、另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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