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鄒佳蓉 被告 蔡家瑋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度簡字第62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