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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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 鄭香萍
鄭安邦 鄭彩萍 相對人 劉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萬7,32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328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