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32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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