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業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認為正當,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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