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訴人巧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