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29號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書所載。
二、查,受處分人本案經觀察勒戒結果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五號刑事卷核閱無誤。異議人因尚未接獲本院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五號裁定書,亦未獲檢察官未予以釋放,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