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伍元硬幣肆佰拾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五元硬幣五百七十枚,經送鑑定結果,其中四百十二枚屬於偽幣,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偽造之通用貨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條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五元硬幣五百七十枚,經送鑑定結果,其中四百十二枚屬於偽幣,有中央造幣廠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幣品字第○九四○○○三三六八號函在卷可稽,該等偽幣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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