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達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