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健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