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76號、106年度執字第15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因修正前並未限制併合處罰之型態,是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則原可易科罰金之罪,經併合處罰後即不得易科罰金,惟修正後該情形則屬該條但書第1款之例外規定,法院宣告罪刑時不得併合處罰,並就可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受刑人則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即於修正後有聲請與否之選擇權,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依據上開說明,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傷害、竊盜、詐欺、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5、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6至11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100年3月初某日│99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62號│第16477號│第14621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122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2號│100年度易字第37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5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47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2號│101年上易字第491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5日│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執字第4902號│字第4752號│字第5562號││├──────────┴──────────┴──────────┤││編號1至11,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7日│99年9月22日│99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621號、100年度│第14621號、100年度│第14621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1222│偵緝字第1221號、1222│偵緝字第1221號、1222│││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91號│100年度易字第3791號│100年度易字第37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上易字第491號│101年上易字第491號│101年上易字第491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562號│││2.編號1至11,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3日│100年3月13日│100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477號│第16477號│第1776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70│101年度侵上訴字第70│10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10日│101年10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91│101年度台上字第4691│101年度侵訴字第11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3日│102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0731號│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879號││├─────────────────────┴──────────┤││編號1至11,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99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7760號│第17760號│字第18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120號││││245號│2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1日│102年2月21日│106年7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15│102年度台上字第2115│106年度易字第11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6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6310號│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2.編號1至11,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字第15988號│││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