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告 陳永駿永婕 商行
陳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陳建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陳建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於民國111年3月24日邀同被告陳建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款項金額(下合稱系爭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789,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借款期間」欄所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均係按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借款當時為1.095%)加碼年利率1.355%浮動計息(借款當時為2.45%),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等自112年12月25日起,即未再按期給付系爭借款之本息,至今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未予清償,則依兩造間所簽立系爭借款之貸款契約書第13、14條之約定,系爭借款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陳建弘為上開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故被告等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本件系爭借款之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及變更每月繳款日申請書影本各2份、利率表影本、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通知暨催告信函影本、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被告陳永駿、陳建弘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7頁、第59頁至第67頁),經核與其所述均相符合。而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既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系爭借款,且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尚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依據上開貸款契約書內容(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25頁),可知被告陳建弘確為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陳建弘依約自應與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件主張,自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永駿即永婕商行、陳建弘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原借款金額尚積欠本金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標準利率起訖日1189,000元124,654元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2.95%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2600,000元415,763元自111年5月19日起至116年5月19日止2.95%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合計789,000元540,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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