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2號上訴人 陳靜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 林宥任 被上訴人 賴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萬7200元(計算式:面積合計4
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5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隆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