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阮紹汝 債務人 姚政宏
一、債務人阮紹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八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阮紹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政宏給付之。
二、債務人阮紹汝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陸萬零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三,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阮紹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政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