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松文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松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松文因非駕駛業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