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號原告 黃妙玲 被告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等,查被告公司設於台北市○○區○○里○○路○段○○○○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明(明細)表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亦於107年1月29日具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