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6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范信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壹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