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青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青駿前於民國101年8月5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被查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毛重0.2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驗報告1紙足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以
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101年
8月5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101年度保毒字第297號),經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無誤(驗後毛重0.26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8月20日毒品檢驗報告1紙可憑(原始編號D101偵-638,見101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卷第11、13頁),則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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