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7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流用保費明
細表、帳務清冊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不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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