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7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