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6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惠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CUISHEILAMARIECABRAL( 席菈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每月於第三人處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可領取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登記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