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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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7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13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鄭穎聰 債務人 陳芊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公司及人身保險契約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