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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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7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729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代理人 李香穎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務人賴○○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因無法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投保公司及存款帳戶明細,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