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銘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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