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3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264,000元②2,760,000元③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4年9月22日起至144年9月22日②94年12月22日起至144年12月22日③94年11月2日起至144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均於9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20,000元②③150,000元④1,700,000元,借款期限為①②20年③2年④1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4月27日②96年6月27日③96年6月4日④96年5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82,68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610-4│建│41.00│41分之6│├──┼───┼────┼────┼───┼─┼────┼────┤│002│台南縣○○○鄉○○○○段│610-5│建│258.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44│台南縣關廟鄉│台南縣關│3層樓房│10│95│10│29│平│鋼筋│17│10│平│全│││7│埤頭村76之3│廟鄉埤子│鋼筋混凝│0.│.2│0.│6.│方│混凝│.5│.4│方│││││號│頭段610-│土造│54│2│54│30│公│土造│0│1│公││││││5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