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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