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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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