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連旺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連旺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22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1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被告已於期限內履行前揭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4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101年度緩字第1044號)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陳述甚明,並有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100年8月23日消危字第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稽,次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
┌─┬─────┬────┬───┬────┬────┬───┬──────┐│編│卡號(右上│容器號碼│容器規│下次檢驗│出廠耐壓│檢驗場│定期檢驗日期││號│角條碼)││格│期限│試驗日期│代號│││││││││││├─┼─────┼────┼───┼────┼────┼───┼──────┤│1│AK00000000│980490│4公斤│105年3│85年9月│6MC002│99年3月2日││││││月2日││││├─┼─────┼────┼───┼────┼────┼───┼──────┤│2│AK00000000│980490│4公斤│105年3│85年9月│6MC002│99年3月2日││││││月2日││││├─┼─────┼────┼───┼────┼────┼───┼──────┤│3│AK00000000│320350│4公斤│105年6│85年12月│6MC002│99年6月1日││││││月1日││││├─┼─────┼────┼───┼────┼────┼───┼──────┤│4│AK00000000│320350│4公斤│105年6│85年12月│6MC002│99年6月1日││││││月1日││││├─┼─────┼────┼───┼────┼────┼───┼──────┤│5│AI00000000│7684│20公斤│103年1│92年10月│6MC003│98年1月23日││││││月23日││││├─┼─────┼────┼───┼────┼────┼───┼──────┤│6│AI00000000│7684│20公斤│103年1│92年10月│6MC003│98年1月23日││││││月23日││││├─┼─────┼────┼───┼────┼────┼───┼──────┤│7│AH00000000│125015│4公斤│102年8│89年12月│1MC003│96年8月29日││││││月││││├─┼─────┼────┼───┼────┼────┼───┼──────┤│8│AK00000000│488068│4公斤│105年8│90年4月│6MC006│99年8月3日││││││月3日││││├─┼─────┼────┼───┼────┼────┼───┼──────┤│9│AK00000000│731114│4公斤│105年4│91年1月│7MC002│99年4月8日││││││月8日││││├─┼─────┼────┼───┼────┼────┼───┼──────┤│10│AK00000000│669400│4公斤│105年6│89年1月│6MC003│105年6月1日││││││月1日││││├─┼─────┼────┼───┼────┼────┼───┼──────┤│11│AK00000000│680053│4公斤│105年5│93年4月│6MC005│99年5月18日││││││月18日││││├─┼─────┼────┼───┼────┼────┼───┼──────┤│12│AI00000000│632051│20公斤│103年1│92年10月│7MC002│98年1月17日││││││月17日││││├─┼─────┼────┼───┼────┼────┼───┼──────┤│13│AK00000000│903999│20公斤│103年2│83年6月│7MC004│100年2月1日││││││月1日││││├─┼─────┼────┼───┼────┼────┼───┼──────┤│14│AK00000000│341376│20公斤│102年12│86年5月│7MC004│99年12月15日││││││月15日││││├─┼─────┼────┼───┼────┼────┼───┼──────┤│15│AK00000000│671050│20公斤│102年8│81年11月│7MC004│99年8月20日││││││月20日││││├─┼─────┼────┼───┼────┼────┼───┼──────┤│16│AK00000000│712675│20公斤│102年12│82年1月│7MC004│99年12月15日││││││月15日││││├─┼─────┼────┼───┼────┼────┼───┼──────┤│17│AJ00000000│675295│20公斤│103年12│93年3月│6MC006│98年12月4日││││││月4日││││├─┼─────┼────┼───┼────┼────┼───┼──────┤│18│AK00000000│886777│20公斤│102年12│84年7月│6MC002│99年12月31日││││││月31日││││├─┼─────┼────┼───┼────┼────┼───┼──────┤│19│AK00000000│768294│20公斤│102年12│82年5月│7MC004│99年12月15日││││││月15日││││├─┼─────┼────┼───┼────┼────┼───┼──────┤│20│AK00000000│553750│20公斤│102年6│86年2月│7MC001│99年6月30日││││││月30日││││├─┼─────┼────┼───┼────┼────┼───┼──────┤│21│AJ00000000│852002│20公斤│103年8│93年3月│6MC002│98年8月26日││││││月26日││││├─┼─────┼────┼───┼────┼────┼───┼──────┤│22│AK00000000│556291│20公斤│102年7│86年3月│6MC003│99年7月1日││││││月1日││││├─┼─────┼────┼───┼────┼────┼───┼──────┤│23│AK00000000│666140│4公斤│105年6│93年2月│6MC003│99年6月22日││││││月22日││││├─┼─────┼────┼───┼────┼────┼───┼──────┤│24│AK00000000│667670│20公斤│102年5│89年1月│7MC005│99年5月12日││││││月12日││││├─┼─────┼────┼───┼────┼────┼───┼──────┤│25│AJ00000000│675295│20公斤│103年12│93年3月│6MC006│98年12月4日││││││月4日││││├─┼─────┼────┼───┼────┼────┼───┼──────┤│26│AK00000000│671400│20公斤│102年9│89年1月│7MC004│99年9月7日││││││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