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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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坤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曉之 、 巴棣華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