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街○○○巷○弄○○號及限制出境。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住所地即屏東縣屏東市○○里○○街○○○巷○弄○○號及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蘇碧珠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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