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幫助施用第二級
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茲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物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科(未構成累
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佳
,與其幫助犯罪之情節、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輝碩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