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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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
6,300元(坐落高雄市○○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59萬
6,3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59萬6,30
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
告僅繳納1,330元,尚欠5,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