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6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吉宗金泰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64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於民
國96年6、7月向原告公司訂購辦公家具產品,貨款總額計
新臺幣225,020元,原告公司業已如期交貨完畢並開立發票
予被告,惟被告未依約給付價金致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明細對帳單、
客戶訂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