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7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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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輔助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契
約、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公教住宅貸款利率一覽表等影本各
1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戴顯澄